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派斯林 公告编号:临 2023-044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资料图片)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派斯林”)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分别向
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小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
对方”)出售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和
长春经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提示性公告(2023 年 1
月 20 日)前 6 个月至《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止,即 2022 年 7 月 20 日至 2023 年 5 月 8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自查范围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知情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
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
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
查报告等文件,在核查期间,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派斯林股票情况
姓名 职务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交易类型
孙燕 公司监事 2022 年 8 月 16 日 -200 卖出
蔡桔良 公司控股股东监事 2023 年 5 月 5 日 2,000 买入
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自然人已分别出具说明与确
认函,具体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派斯林股票之行为,系在本人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下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派斯林股票的
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
买卖派斯林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
任。本人对该说明及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
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
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相关机构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公司自查结论
经核查,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
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根据自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
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买卖人员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函,经核查,本独
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
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在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真实、准确的前提
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派斯林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
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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