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南方迎来今年首次大范围高温闷热天,多地气温超35℃。昨天,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今年首个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受副热带高压影响,预计中心城区、浦东、青浦、闵行、嘉定等最高气温将超过35℃。
高温天气,劳动者如何防御?关于高温权益,你需要了解这些——
什么是夏季高温津贴
【资料图】
根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目前,31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集中在100元至300元之间。
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扣工资吗?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能被物品代替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注意:高温津贴不能替代高温作业现场防暑清凉饮料供应,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很多人易将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其实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显示,防暑降温费明确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
故,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约定。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还是福利?
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高温津贴具体项目及数额。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劳动者一旦中暑,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 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已有城市发布今年落实高温津贴的通知
深圳:
记者从深圳市人社局获悉,从6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连续5个月领取高温津贴,每人每月300元。违规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市人社局提醒,按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将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提供清凉饮料的将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天津: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
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为职工工资组成项目,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国家及天津市规定的标准基础上,约定相关待遇标准。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证券代替。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温度测量和记录工作,相关资料保存2年以上。
近两年,陆续有省份上调津贴标准
河南:
根据河南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至9月)。
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广西:
2021年10月,广西人社厅等5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广东:
2021年6月,广东省人社厅等5部门发出通知,调高广东高温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较2012年的150元/月标准提高了一倍。将直接惠及30万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和超300万的建筑工人,为一线职工全年增加750元的高温津贴。
如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可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综合来源:中国新闻网、上海发布、深圳特区报、天津日报、工人日报、金羊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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