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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某机电公司甲公司被告侵犯乙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被索赔5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乙公司有备而来,聘请专业律师提前做了两个证据公证,锁定甲公司作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及销售商。一审甲公司败诉,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中一个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对于涉案电机的技术比对未作描述。因涉案电机并非航弘机电公司销售且 代理人缺乏相关知识 ,故在原审中对技术比对未作过多陈述。假使涉案电机系由航弘机电公司销售,应通过专业人士进行详细的技术比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作结论性表述,并无不当。甲公司关于其 在原审中未仔细比对的理由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审中,航弘机电公司虽主张进行技术比对,但因其 不能说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6、7技术方案之间的不同之处 ,不能推翻原审法院已认定的事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甲公司仅委托公司的销售经理应对侵权诉讼,虽然销售经理了解自己公司的产品,并有一定的电机专业知识,但其对专利不一定了解,不能理解专利保护范围,不能进行有效的专利比对,可能不知道还有专利无效程序。自然在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时,容易处于劣势,当诉讼于己不利时,已经失去了抗辩的机会。
专利律师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会全面应对,常见的三个应对方向为:现有技术抗辩、提起无效宣告及不侵权抗辩。这三种应对方法都要熟悉专利文件,能对专利进行检索分析,以确认最佳应对方案。
比如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就比较常规,也许可以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让原告乙公司失去权利基础,自然不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以,遇到专利侵权纠纷,不妨咨询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律师的意见,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以免节省了小钱、丢了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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