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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已成为网络购物的时髦用词,通过收集网络平台各种优惠,从而达到商品满减,但有一些“薅羊毛”行为却游走在法律边缘。例如,有些人故意利用平台或商家漏洞,牟取不当利益,那么,商家“薅”自己“羊毛”是否可行?今天,记者获悉,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霍某之前从事经营过一段时间淘宝店,在网络群聊中了解到在京东平台,新用户在“京喜”拼购店铺购物有优惠政策,霍某便通过网络群聊中分享的方法,在京东商城注册开设了10家“京喜”拼购店铺,通过购买手机号注册新用户,然后再用新注册用户领取优惠券,在自己开设的10家店铺中下单并虚假发货,以此骗取京东平台对新用户的优惠补贴。霍某先后以此手段,骗取8.5万余元。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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